律師收費標准

2003年12月25日



    服務項目

     

     

1﹒參加刑事訴訟

        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階段﹔

        二審階段﹕

 

擔任被害人代理人﹕

最高不超過2000元/件。

最高不超過4000元/件。

最高不超過8000元/件。

已辦理一審的﹐減半收費﹔末辦理一審的﹐

按一審標准收取。

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標准執行。

    律師事務所應遵守《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規定。

   1、律師事務所提供非訴法律顧曠、擔任法律顧問、解答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確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收費標准可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律師事務所收取的辦案費應與委托人在服務費外另行•據實結算﹒結算時﹐應向委托人提供有效發票憑證﹐否則﹐收取的辦案費丘﹕當相應予以退還。

2﹒代理民事、經濟訴訟

   一審﹕不涉及財產﹕

         涉及財產﹕

   二審﹕已辦一審的﹕

         未辦一審的﹕

   執行﹕
同時涉及財產、非財產關﹕

             反訴案件﹕

最高不超過5000元/件。

按照訴訟標的計費﹕

100000元以下部分﹕2%﹐最低為1000元﹔

10000l至1000000元部分﹕1﹒5%﹔

1000001至5000000元部分﹕1%﹔   

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0﹒75%﹔

1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0﹒5%﹔

50000001以上部分﹕0﹒25%﹒

按一審標准減半。

按一審標准。

參照二審標准。

按照較高者計算。

按本訴和反訴訴訟標的較高者計算。

3.代理民事、經濟仲裁

仲裁後訴訟﹕已辦仲裁的﹕

            未辦仲裁的﹕

按照項目2(一審)

按仲裁標准減半。

按仲裁階段標准。

4.代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

按照項目2。

按照行政訴訟標准減半。


來源﹕金山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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