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國資委


金山區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2004-4-26 15:19:03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研究擬定本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負責實施對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宏觀管理﹐負責制訂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發展規劃、結構調整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經濟結構調整的規劃和政策。
(二)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組織實施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工作﹐負責國有(城鎮集體)資本金管理、國有(城鎮集體)股權管理、產權登記、權證發放、資產統計分析、資產評估的立項和確認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產權交易的管理、協調和監督﹐制訂並組織實施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管理的教育培訓規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審批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工作﹔負責本區在區外、境外的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管理﹔負責國有(城鎮集體)無形資產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資源性資產進行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本區國有(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的審核和審批工作。負責國有(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改組過程中產權變動、不實資產核銷和處置、資產抵扣、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城鎮集體)股權設置工作﹔研究制訂國有(城鎮集體)股權管理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的組建、調整重組以及其他重大的資產重組實施管理﹐審核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方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組織本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和其他國有獨資公司、區屬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改制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工作。
(六)指導本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開展資產經營工作﹐對本區國家投資的分配和國有資產重大投入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的重大投資決策、產權轉讓﹐並對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七)負責本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和區屬企業保值增值考核工作﹔開展對本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和區屬企業資產營運狀況及產權代表(經營者)經營業績的評價工作。
(八)研究制訂本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區屬企業產權代表(經營者)收入分配的相關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經營業績進行考核﹐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報區政府批准後﹐對產權代表(經營者)實施獎懲。
(九)負責編制和管理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組織區本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執行﹐並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方案﹐編制年度資金平衡計劃報區國資委。
(十)負責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運行的監督和協調工作﹐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監督工作聯系制度﹐遇有重大監督事項﹐報區委、區政府和區國資委。
(十一)負責查處國有(城鎮集體)資產流失案件﹐會同有關部門對造成國有(城鎮集體)資產損失的責任人處理和政策、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對區級授權經營公司和區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的認定﹔負責調查處理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糾紛。
(十二)負責全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統計、分析﹐並建立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統計監測、預警預測體系﹔負責建立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效績評價制度﹐開展效績評價工作﹔負責全區清產核資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擬訂有關辦法和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產業化經營政策、發展規劃的研究制訂﹐指導鎮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等組織的發展和管理﹔指導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級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對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情況的監測﹐負責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年報工作。組織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年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及確認工作﹐指導和監督鎮村集體資產管理及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公司的運作等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事秘書科
(二)綜合管理科
(三)基礎管理科
(四)資產管理科

  含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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