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行政复议指南

2005年2月22日



金山区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复议办理机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
  邮政编码:200540,联系电话:57921244
  网址:http://jsq.sh.gov.cn/

二、行政复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如欲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书面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有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2、明确的被申请人
  3、明确的行政复议要求
  4、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5、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近亲属”。

  (六)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行为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应当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七、行政复议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申请对该依据进行审查;
  (二)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三)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材料后,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除外;
  (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如需要《行政复议法》单行本,可以向区法制办免费所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审理程序

  1、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书面通知;复议机构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对应属于其他机关受理的,告知应当受理的机关,或者在七日内将申请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2、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情况特殊可依法延长三十日。

九、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下载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行政复议委托书后,按照要求书面填写并亲笔签名或盖章。
  2、行政复议申请书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提起,具体邮寄至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
  3、属于金山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对所辖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向本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金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金山区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5、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6、区政府接收复议申请,以区法制办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受理起算日;复议材料不齐全的,以补正材料收到之日起起算。

  行政复议申请书\委托书(doc格式) 下载


来源: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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