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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劣势企业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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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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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2006〕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绿色金山,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对加快淘汰劣势企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施原则和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发展优势企业、稳定均势企业、淘汰劣势企业”的标准,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企业自觉行动与政府的适当经济补贴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劣势企业的监控,加大对劣势企业的淘汰力度。通过淘汰劣势企业,逐步取消零星工业点,加快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通过改造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通过清理劣势企业,节约资源,美化环境,促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劣势企业认定标准 凡生产产品产值能耗高、土地利用率低、环境破坏严重、安全隐患大以及生产能力和工艺落后的企业为劣势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与之相配套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定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二)工业污染严重,“三废”排放经常不达标,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 (三)事故多发,安全隐患大,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企业; (四)生产的产品属《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中列入禁止类产品的企业; (五)投资规模小、占地面积大、产出率低、与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有突出矛盾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区经委牵头组织对全区范围内的劣势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各镇政府(街道)、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排出劣势企业淘汰三年计划;劣势企业的淘汰名单最终由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共同确认。
四、具体措施 (一)依法行政,加大整治力度 1、在对全区劣势企业排摸的基础上,依照规定标准确定劣势企业,重点淘汰与规划冲突明显、环境影响极大、居民反映强烈、安全隐患大的“三高二低”(即高污染、高能耗、高度不安全,低效益、低产出)企业。 2、对地处水源保护区、居民稠密区、蔬菜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本区小化工企业和其它“三废”排放严重的企业加强控制和管理,并有计划地加快进行搬迁或关闭。 3、对地处相对偏僻的零星工业点上的淘汰对象企业,结合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在加强监控管理的同时,列出计划,分期实施搬迁、关闭或临时性转产。 4、对实施改造后有发展潜力的劣势企业,引导和鼓励其搬迁至规划工业区内,促进企业技术、工艺、设备提升,产业升级。 5、劣势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本区各级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政策;不得评为区、镇(街道)企业年度先进。 6、有关部门应将劣势企业名单及时通知信贷金融机构,以确保银行信贷的安全。 7、劣势企业在夏冬用电高峰期间,应首先列入错峰、避峰、让电范围,并在能源利用上加以制约。 8、各级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劣势企业的监管,并形成执法合力。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予以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建立淘汰劣势企业专项资金 1、区政府根据推进淘汰劣势企业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予以配套。专项资金用于对淘汰劣势企业的有关补贴。 2、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相应建立淘汰劣势企业专项资金,作为区政府的配套补贴资金。 3、对严重违反环保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应依法列入强制淘汰对象,不给予专项补贴。 4、建立淘汰劣势企业“搬迁损失”评估制度,并出具评估报告。 5、淘汰劣势企业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职工安置 在劣势企业淘汰过程中,要重视和处理好企业关停与职工基本利益之间的关系,既要考虑到企业的特殊困难,又要兼顾好职工的基本利益。要通过“宣传政策,讲明形势”,让企业和职工“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取得共识”,尽量减少和缓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企业要主动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及早解决好职工基本利益问题,妥善处理好企业关停后职工的遗留事项。各镇政府(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要切实重视、指导和协调好本地区淘汰企业在职工方面的善后工作,确保职工基本利益和地方稳定。
六、组织机构 成立“金山区淘汰劣势企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经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政研室、发展改革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管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规划局、房地局、税务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领导组成。下设淘汰劣势企业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为区经委;主体单位为劣势企业所属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相应成立淘汰劣势企业领导小组。 附件:1、金山区2006年淘汰劣势企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办法 2、金山区2006年度淘汰劣势企业任务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章)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金山区2006年淘汰劣势企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办法
根据“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劣势企业的工作意见”精神,现就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贴的项目、内容、标准等内容,制订使用办法如下。
一、专项资金补贴使用范围 (一)水源保护区、居民稠密区、蔬菜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有“三废”排放的中小化工企业和有关企业的搬迁; (二)由镇政府(金山工业区)和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确定的需淘汰的分布在零星工业点上(或工业区内)的“三高二低”
(即高污染、高能耗、高度不安全,低效益、低产出)企业。
二、专项资金补贴的主要项目和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搬迁撤点的淘汰企业,补贴项目和内容是: 1、地上建筑物; 2、设备(设施)搬迁费。 此类企业必须实施地上建筑物拆除,且不允许在原地上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工业生产活动。 (二)对规定淘汰后允许临时性转产的企业,补贴项目和内容是:设备(设施)的搬迁费。 此类企业允许暂时保留地上建筑物,并可用于从事其他清洁型工业生产活动。
三、专项资金使用配套方法 为了提高责任意识和体现共同责任,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淘汰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政府、镇政府(金山工业区)和企业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区专项基金承担40%,镇(金山工业区)承担30%,企业自身承担30%。
四、专项资金支付方法 (一)补贴项目和内容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双方确认后签订“淘汰补贴协议”。在协议签字生效后首付30%。 (二)对规定必须搬迁撤点的淘汰企业,设备(设施)搬迁完毕后支付20%;对规定淘汰后允许临时转产的企业,设备(设施)搬迁完毕后支付70%。 (三)地上物拆除达50%以上时支付30%,地上物全部拆除后支付20%。 (镇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配套承担的补贴资金参照上述办法支付。)
附件2:
金山区2006年度淘汰劣势企业任务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的方针,我区开展了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等战略行动,尤其在“淘汰劣势企业,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并把“环境治理、淘汰劣势企业”列为2006年重大工程。 为共同承担和具体落实此项工作,特下达你单位2006年度“环境治理、淘汰劣势企业”任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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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淘汰企业名称 |
淘汰方式 |
完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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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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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任务列入你单位年度考核)
金山区淘汰劣势企业领导小组 金山区
镇政府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二〇〇六年 月 日 二〇〇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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