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两文件的通知
 
2007年6月21日



金府〔200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金府[2006]25号)和《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府[2006]35号)两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
  将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区国资委是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对区属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区国资委是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修改
  1、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点;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二)使用比例
  1、镇(金山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镇(金山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5%、2%和3%;
  2、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2%、5%和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章)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6月19日发布,2007年6月11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本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三个层面: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和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实体。
  区国资委是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对区属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区国资委是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属企业(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是区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对所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实体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努力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经营实体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集体)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的“三个收缩、三个集中、三个突出”,创新、整合、规范和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科教兴区主战略,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  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 监督管理机构要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集体)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集体)经济整体素质。
  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认真做好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不实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转让要经区职能部门会审,逐级上报审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报区政府批准。
  建立和健全本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的资本金管理制度、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集中管理制度。
  第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要推进国有(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依照法律程序,对区属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产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代表区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负责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向部分企业派出委派会计,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要探索有效的国有(集体)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促进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尊重、维护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六条 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监管稽察制度,对区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战略规划的审核,推进国有(集体)经济“三个收缩”,即收缩投资级次、收缩分布跨度、收缩股权比重。
  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的产权代表实施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经营预算、投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要完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经营目标考核的契约管理。通过统计评价、月度监测、经营业绩考核等环节,建立和完善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所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维护国有(集体)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完善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集体)企业产生不实资产。

第三章  区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

  第十条 资产营运机构要贯彻执行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和服从区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受区国资委指导对所属企业的产权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进行任命、考核、奖惩等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营运机构要按《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完善企业组织机构,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第十二条 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经营业绩考核等工作,推进所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严格按企业改制程序规范操作。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核算工作制度,全面落实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落实防止不实资产产生的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资产营运机构负责编制企业战略规划,推进“三个集中”,即:国有(集体)资产向优势产业和领域集中,向大型、特大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中,向企业的核心业务和核心板块集中。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战略规划要明确3年和5年的发展目标,重点突出3年发展目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定位及组织架构;
  (二)核心业务板块及重大发展项目;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规模和计划、行业或者资本进退、科研开发、存量盘活、历史问题解决等目标;
  第十四条 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建立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以国有(集体)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逐级编制上报国有(集体)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
  (一)预算内容:
  1、预算年度开始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2、预算年度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
  3、预算年度结束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二)运作内容:
  1、投资,包括新增投资规模、追加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预期收益等;
  2、融资,包括新增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的还本付息等;
  3、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使用,包括资产处置变现收入使用、非现金资产交易等;
  4、收益分配,包括预期收益、收益分配方案等;
  5、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建立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制度。涉及国有(集体)企业担保、融资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要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并报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论证;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防止投资失误;
  (三)开展投资分析,集中企业核心业务,组织投资管理。

第四章  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实体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实体要按《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作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实体要围绕“三个突出”即:突出核心主业、突出核心技术、突出核心竞争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规划管理、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为基础,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发展战略,形成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
  (一)完善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并落实专人负责,防止因没有及时催收而形成坏账;
  (二)完善企业存货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金,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报废实物资产坏帐损失,要逐级报告审批;
  (三)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金,并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盘亏、毁损;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厂务公开、知识产权、精神文明等工作。
  (五)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要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区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经营实体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依照本办法管理所管辖的国有(集体)资产。

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9日发布,2007年6月11日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巩固和完善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性质)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民办公助。 合作医疗以缓解农民大病经济风险为重点,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需求,由政府组织,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好处,不断增强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循序推进、逐年提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关要求和合作医疗运行的情况,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资金由个人、政府、集体、社会多方筹集,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集体经济和社会团体积极支持合作医疗,提高合作医疗总筹资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断提高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与小城镇医疗保险之间的差距。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 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在保证合作医疗参加者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镇两级管理,建立两级管理与监督体制;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镇两级筹资、两级核算。
  第四条  (参加对象)
  凡本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镇(金山工业区)的合作医疗保险;具有本区户籍的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可参加所在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长期工作居住在金山并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农业户籍外来人口和未参加城保、镇保的城镇户籍人口也可参照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合作医疗参加者)。
  第五条  (义务与权利)
  (一)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
  2、自觉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二)合作医疗参加者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合作医疗制度知情权;
  2、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后,有权按实施办法确定的报销范围与比例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3、对指定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监督;
  4、对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提出质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级组织)
  区成立由区府办、区政研室、卫生、财政、税务、审计、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  (镇级组织)
  各镇(金山工业区)应相应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合作医疗参加者代表组成的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各行政村应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  (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对制定或修改实施办法提出意见;
  (二)指导、监督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定期检查合作医疗资金运行情况,确保农村合作医疗持续有效运行;
  (三)制定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操作方案;
  (四)协调区、镇(金山工业区)有关职能部门;
  (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九条  (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全区的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指导、检查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工作并向上级汇报工作;
  (三)负责大病或住院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镇(金山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操作方案;
  (二) 检查、监督本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
  (三) 向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镇合作医疗管理站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镇(金山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镇(金山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医疗费用补偿;
  (三)给合作医疗参加者核发“金山区合作医疗保障卡”;
  (四)向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一)多层次、多方面开展合作医疗制度宣传,积极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二)给合作医疗注入扶持资金;
  (三)负责向农民收取或催缴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
  第十三条  (人员和业务经费保障)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和业务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证,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三章    资金筹集、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与筹集标准)
  (一)个人资金。 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水平,2007年以2004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标准筹集个人投保资金,以后每年以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标准筹集个人投保资金,65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投保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占人均合作医疗经费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二)政府扶持资金。 区、镇两级政府扶持合作医疗资金与个人投保资金比例不低于1:1,并各承担50%的资金。各村委会应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或其它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支持合作医疗;
  (三) 集体经济扶持资金。 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混合型企业)应当为本单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雇佣员工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具体操作办法按《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府[2004]34号)文件执行;以2005年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的人均筹资水平为基数,减少部分由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各以50%的比例承担;
  (四)其它资金。 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支持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  (资金筹集方法)
  (一)个人投保资金。 由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会同村委会按家庭逐户催缴或收取;
  (二)集体经济扶持资金。 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收取;
  (三)镇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扶持资金。 由镇(金山工业区)财政所在当年第一、三季度内,分两次划给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
  (四)区政府扶持资金。 由区财政局在当年第一、三季度内 ,分两次划给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其它资金。 村委会、社会团体、个人资助合作医疗资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直接转给相应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与比例)
  (一)使用范围
  1、医疗补偿费。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补偿给合作医疗参加者因病在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住院)支付的医疗费用;
  2、帮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抗御大灾大疫等意外风险引起的医疗费用补偿,特种病防治和特困病人医疗费用的救助;
  3、预防保健费。为合作医疗参加者开展突发性、特殊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支付的费用;
  (二)使用比例
  1、镇(金山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镇(金山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5%、2%和3%;
  2、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2%、5%和3%。
  第十七条  (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政府扶持、经济组织扶持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资金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应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根据筹集资金总额,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即要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农民受益面,防止合作医疗资金的超支和过度结余,年度结余资金应转入下年度使用;
  (三)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合作医疗参加者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四)区、镇政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同级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作专项审计,以确保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范围可根据资金情况对药费和检查费用予以补偿;
  (二)住院应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取消过多的限制,逐步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项目接轨。
  第十九条  (标  准)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比例补偿制度,积极引导常见病、多发病门诊下沉到社区。具体比例如下:

就诊医疗机构

补偿比例(%)

村卫生室

6080

镇级医院

5060

区级医院

3040

市级医院

2030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1、实行300~500元的住院起付线制度,以控制不合理住院。
  2、住院可报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比例补偿的补偿制度。具体比例如下:

就诊医疗机构

补偿比例(%)

镇级医院

50

区级医院

40

市级医院

30


  3、住院可报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通常所说的“大病”)实行不同分段不同比例补偿的补偿制度。具体比例如下:

可报医疗费用

补偿比例(%)

500120000

60

2000130000

70

30001以上

80


  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设定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一般为3~6万/年)。
  (三)镇(金山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补偿以确保合作医疗参加者享受最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防止过度医疗消费。各镇可视筹资总额设定医疗费用单次补偿最高限额、单次诊疗项目最高限额和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但最高限额必须充分论证,并经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贫困户、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重残无业、智力中度残疾人员)、农村五保户和经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核实的合作医疗参保贫困者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操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尿毒症、肿瘤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可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第五章   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  (补偿凭证)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一律凭合作医疗保障卡和正式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等医疗机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结算办法)
  实施合作医疗报销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住院统筹统支和网上结算。报销时间均实行按月结算制度,具体结报程序和要求由各镇(金山工业区)自行规定。凡属住院大病补偿的费用由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及时向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各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服务管理)
  (一)区、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本着方便农民、就近医治、适度控制的原则,公布和调整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并积极推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下沉到社区的各项制度,以缓解合作医疗参加者“看病贵”的现象。
  (二)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应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做到合理住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严格执行镇(金山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逐级转诊制度。区、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在掌握疾病指征和检查治疗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于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追回。
  (三)实行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违章作假行为的举报制度,区、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公布监督举报具体制度和电话,对有异议的医疗费用,由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涉及较大数目违规医疗费用,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移交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不属报销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不属报销范围)
  (一)自行就医、自购药品;
  (二)自伤行为(服毒、自杀、酗酒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肇事者造成伤害(车祸、打架、犬伤、工伤事故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各镇(金山工业区)规定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八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奖  励)
  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处  罚)
  (一)对弄虚作假,循私违章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对挪用、贪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机构)
  本实施办法由金山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府[200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