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验证的通告

2008年8月25日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2007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实施验证。

  请全市各类组织机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和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至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长乐路1219号5楼)或单位所在区(县)的“一门式”办证机构办理验证手续。

  对在有效期内且登记信息没有变化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免费验证。

  在此期间,我局不指定或委托其他任何公司代理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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