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若干规定问答

2004年4月5日



  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于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而言,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武器。现在简要介绍:
  
  一、律师能否对外宣称与法官的特定关系?
    《规定》明确: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二、诉讼开始后,法官能否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规定》明确: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也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三、法官是否可以给律师介绍业务?  
  《规定》明确: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四、法官、律师是否可以互赠礼品?
  规定明确: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当事人有必要用财物酬谢法官吗?
  《规定》明确: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如何举报?
  《规定》明确: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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