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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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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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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四倍部分不予保; (2)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4)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 (5)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6)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7)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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