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2006年10月23日



  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

  具体地说,主要有:违反国家政策和决定、命令,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参与或者支持非法活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产;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与利益;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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