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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能享受养老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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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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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年56周岁的周女士早在91年初就随丈夫到加拿大定居,虽然离开本市时周女士已有近20年的工作年限,但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几个月前,周女士的丈夫因病过世了,周女士从小生在上海,长在上海,既然先生已经过世,抱着落叶归根的感情,周女士于今年5月回沪定居,并恢复了本市常住户口。由于周女士在国外并没有享受养老待遇,考虑到今后的生活不能总是依靠小辈,于是想打听一下,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她这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有什么养老保障?
答:本市从2005年9月起。对像周女士这样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养老待遇有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这些基本条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就可以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
1、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
2、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像周女士这种情况,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向经办部门提出参保申请,以使将来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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