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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援助温暖协保人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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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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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住长宁区的刁先生夫妇原本是本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老职工,几年前双双与单位签订了协保协议,社会保险费单位是一次性为他们缴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可从一个“双职工”家庭一下子变成了“双协保”家庭,每个月的生活来源成了他们最头疼的问题。一开始那几年,年纪还轻,身体也好,外面打打零工日子也好过的去。不料今年年初,刁先生的妻子突然病倒,经检查得了恶性肿瘤,一家人真是宛如晴天霹雳一般。万般无奈之下,刁先生想到了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助。
答:本市自2006年7月起,为进一步促进协保人员的就业,解决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对于按照相关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开展了对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特殊援助有两种: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凡是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协保人员即可申请就业补贴:1、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协保人员,单位必须已为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2、已经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符合就业补贴申请条件的协保人员可持本人户口簿、《劳动手册》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就业期间按月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条件为同时符合:1、因患大病(参照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且鉴定结论在3年以内)等原因无法就业;2、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可持本人户口簿、《劳动手册》、患大病的提供本市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向与其签订协保协议的单位提出申请,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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