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及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2、社会保险有哪些特点
答: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互济性。社会保险的互济性首先体现在劳动者之间经济上的互济。其次,是单位或行业间的互济。再次,是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向经济条件差的地区的调剂。
②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体现在:(1)社会保险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的一般规律是,先在工资收入者及其家属中实施,然后推广到全体居民。(2)世界各国普遍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都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③公平性。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首先体现在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劳动者人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机会均等;其次,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既要反映劳动者长期劳动收入的水平,又要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平抑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如退休待遇的计算就是这样;再次,社会保险待遇应随社会经济发展适当提高,以保证享受者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体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④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或其所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义务;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服务机构亦应无条件地实施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我国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生育保险。
(5)失业保险。
4、社会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不是单纯的经济手段,而是一种社会制度。虽然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建立这种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目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稳定社会,都有积极作用。
第一、社会保险对于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险聚集了多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力量,加上政府的资助,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维护其基本生活,这样有利于社会安定。因此,社会保险被称为“安全网”和“减震器”。
第二、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有重大的作用。实行社会保险,一方面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专心致志地进行生产和工作,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尤其重要的是,劳动力的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取决于劳动力的维持,而且主要取决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建立社会保险,劳动者生、老、病、死、伤、残都能得到物质上的帮助,就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从而能够把更多的钱用作学习文化技术,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
第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采取部分积累方式,对于积累资金,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有重要作用。
第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能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对于社会主义的各种经济成份能够起到巩固和提高的作用。
此外,在中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能够得到社会的物质帮助和照顾,还可以破除人们千百年来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控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实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5、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主要有五个方面不同:
(1)性质、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互济性、普遍性、公平性、强制性。其作用是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商业保险是自愿性的、赔偿性的,它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入不敷出时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商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等价交换原则,保险费率视险情而定。
(4)给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根据工作年限、缴费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进行给付,但要服从于保障生活的目的,最低标准要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国家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这一点突出表现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力。商业保险的给付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办法,没有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和永久获得保险的规定。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基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进行管理。商业保险由金融保险企业进行自主经营,根据自负盈亏的原则开展工作,不涉及社会服务。
6、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个广泛的组合概念,其范围比社会保险更广泛。凡是社会成员中因多种原因使其生存发生困难时,就可以获得社会保障,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除社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在国外,有些国家还将就业保障、职工培训、环境保险等也列入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而在同一个国家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客观需要而不断变化充实。
7、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有关精神,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2)改革的重点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强化社会功能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组织调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3)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统一筹缴。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4)今后将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
8、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是深化企业改革最重要的配套措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其主要任务有(1)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2)继续改革失业保险制度;(3)继续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4)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5)开展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6)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设。
9、什么是社会保险水平?为什么社会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答:社会保险水平一般是指社会保险的覆盖程度、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和与之相联系的社会保险费率的高低。
社会保险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因为:(1)社会保险水平必须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保险水平也应相应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应低一些。社会保险事业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力发展。从经济和社会角度看,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保证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难以获得生活资料时的基本需要,它作为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以调整社会关系,缩小社会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事业所需的全部费用,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的可能性。(2)社会承受能力是一个综合因素,包括心理承受能力、管理承受能力、费用负担承受能力等,但最根本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基金主要依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并且按照用人单位工期资总额和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水平必须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0、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怎样确定的
答: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享受的各种保险待遇的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险类型是根据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的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划分的,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实行不同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因而其基金筹集模式也不是统一的,必须实行分类建立基金制度。有的保险类型的基金来源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而有的则由用人单位一方负担,有的可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负担。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险基金和征收、支付、调剂、储备,以及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是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公众代表组成的专门监督组织。其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12、劳动者依法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答:劳动者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患病和负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13、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15、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有什么制约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鲁政发[1995年]98号文对此也有规定:凡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企业,不得评优、评先,厂长(经理)不得晋升工资和获得年度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16、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7、近期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哪些进展和成效
答:自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我省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一是推进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二是扩大了养老保险范围;三是普遍实行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四是进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五是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六是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8、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与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相适应,一是覆盖面还未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二是部分劳动者个人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缴费积累薄弱,社会保险的激励机制不够强;三是社会养老保险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四是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
19、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3)合理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水平、筹资水平和积累率。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5)建立起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6)实行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
(7)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和社会化程度。
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职工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为职工合理流动扫清了障碍,使职工能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是使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安心工作,有利于学习和身心健康;三是使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贡献大、工资高缴费就多,退休时待遇就高;四是有利于职工监督,增强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五是有利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21、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将给予哪些优惠政策
答:1、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准许列入企业生产成本。2、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3、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收入免征各种税费。4、基本养老金如遇特殊情况收不抵支时,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22、什么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答: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退休费用的制度。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和提取比例向企业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再按照有关政策和退休费的需要拨付企业,由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使企业均衡负担退休费用。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使用,而且逐步由市、地统筹过度到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
23、哪些人员应参加社会保险
答: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个体劳动者以及在农村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参加社会保险。
24、军队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部、解放军部后勤部1993年联合下发的劳险字[1993]2号及1995联合下发的劳部发[1995]414号对军队企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了以下规定:
(1)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军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积极实行职工的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积极参加所在地区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军队系统不单独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国务院91年33号文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尚未参加地方统筹的军队企业,应从1996年1月起参加统筹,此项工作应于1996年年底前完成。
(2)军队企业参加地方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提取办法、比例、资金列支渠道,以及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数额等有关具体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3)经济效益较好的部队企业,在参加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同时,可以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和该基金专户。职工离退休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职工个人帐户。
(4)军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军队与外商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当地政府规定要求参加统筹的,也要积极参加,并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5)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对军队企业中担负着装备修理、被服生产和军马生产任务等企业化工厂和军马场,各地在计算征收养老保险费时,暂不收取其积累金(按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平均积累率,即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计算)。职工个人缴费仍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6)1996年年底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军队企业,一律从参加统筹和当年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故推迟参加的应从1996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25、离休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文对老干部离休条件做了以下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和老干部是指:(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2)在解放区参加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26、退休要具备什条件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5]98号文件规定:
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2、3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27、企业和职工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企业和职工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后,有依法参与行使监督和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缴费的责任和义务。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后,不仅有享受养老保险费的权利,而且有权监督企业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机构、企业发放退休费用的情况。职工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依法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养老保险有哪几种筹资模式
答:国际上通行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可归纳为三种基本类型,即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我省现行的是部分积累式,部分积累式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社会统筹部分积累方式,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统筹调剂使用基金。这种办法易与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办法衔接。另一种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方式,单位缴纳的大部分归入社会统筹调剂使用,支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建立养老基金个人帐户,有利于确立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汲取了储存积累个人帐户制和现收现付统筹制两者的优点,防止了两者可能出现的问题。
2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筹集方式为什么采用部分积累式
答:部分积累式和筹集模式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所确定的,按道理,职工有职期间,应当逐步把一部分创利积累起来,用于退休后的养老金。但由于我国企业已有近2000万退休职工和上千万即将退休的职工,他们过去没有积累,如果采取全积累式,就会既要支付已退休职工的养老费用,又要为现有职工积累,要花两笔钱,企业难以承受。鉴于我国人口的职工基数大,老龄化发展迅猛,原制度已实行40年,企业、职工承受缴费的能力有限,这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方式就只能采取部分积累式。
30、什么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为什么要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答: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且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有能力的企业和职工,还可以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样不仅能够减轻国家负担,而且能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使其更好地安度晚年。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3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为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制度。它的特点是覆盖面广,待遇标准统一,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个结合。基本养老金与职工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挂钩。
32、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包括企业(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职工本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简称职工缴费工资)。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地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收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自本办法实施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缴费起步,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的市地,也可以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二)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所在市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33、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补充养老保险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接近或超过纳税起征点的,企业应为全体职工或某些岗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可从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也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有平均工资额。
34、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答: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和一种养老保险。它居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三层次。参加不参加由个人自愿,保险管理机构由自己选择,储蓄多少由个人根据自己收入多少和负担能力而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国家提倡和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将使职工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生活更好。
35、为什么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在税前提取
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提取,是因为养老保险属于劳动者必要劳动的范畴,所以企业职工的保险费用应列入企业生产成本(我国现在是列营业外支出),无需缴税。这样做也体现了国家对养老保险的资助。
36、企业因效益不好,无力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是否还负责支付离退休费用
答: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无力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时,应向当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养老保险基金的申请,经批准后,社会保险机构应继续负责支付应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
37、职工基本养老基金为什么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答:“专项储存”,是一种把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按专户存储于银行的存款办法。如把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是指依据专门用途设立的基金只能专门用于该项用途,不得挪作它用的一种资金使用办法。如专户储存在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作支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任何手段挪作他用。包括社会保险内部之间各项基金,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也不得相互挪用。否则,就是违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职工退休以后的“保命钱”,是为保障职工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是须臾不可缺少的。只有专项储存,才便于管理和监督;只有专款专用,才能避免经济失衡、经营不善等情况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38、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来源主要有哪些
答:其主要来源有:1、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职工个人缴纳和养老保险费;3、养老保险费的利息收入;4、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5、财政补贴;6、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及有关捐赠收入;7、其它收入。
39、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为什么职工个人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由本人工资收入的2%起步,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实行个人缴费,是每一个职工享受养老保险权利应尽的义务。养老保险的实质是分担风险。建国40多年来,职工个人从不缴纳任何费用,职工养老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由不缴费到缴费,这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变革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人口数量多,老龄化来势猛,很快进入老年型社会。巨额离退休费用,完全靠国家和企业是难以承受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可以提高职工对社会保险的参与意识;有利于向养老金与缴费工资挂钩的机制转换,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提高生产率;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
40、新就业职工、重新就业职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对于新就业的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当年缴费基数为:按重新就业后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收入计算。
4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俗点说就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本人保管。
4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具体记帐内容是什么
答:目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其中包括: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转划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总和不变。
43、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和制度后,其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哪些开支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后,其社会统筹基金,主要有四个方面开支:(1)原有离休人员的养老金;(2)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和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3)寿命长和收入低和职工的部分养老金;(4)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
44、什么是“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答: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5、实行个人帐户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规定计发:
(一)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地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不满15年的,按20%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社会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计发办法逐步向新办法过渡,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离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V指·1.4%·M
其中:V指表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M表示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
(二)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个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46、获得国家或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基本养老金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增加本人原标准工资的5%-15%。
《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47、职工如何查询本人帐户的情况
答: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定期向每个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帐户的记帐情况。如果职工还需个别查询,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48、职工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怎样转移
答:凡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转移基金。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的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①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各)。②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和乘以当年我省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息起。
对在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息。
49、职工个人中断就业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个人由于入学、参军、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因病等原因中断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再就业缴费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中断期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50、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职工在本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变换职工个人帐户,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省或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储存额。
51、个人帐户储存额有无继承权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储存额和企业缴费划转记入储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办理,企业缴费划转记入的储存额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52、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怎么办
答: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领完后,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去世。
53、目前养老金有几种发放方式
答:目前我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拨付企业,由企业代发;第二种方式是委托银行或邮局代为发放,离退休人员凭有关证件就可以到指定储蓄所或邮局领取养老金。第三种方式是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我省东营市、威海市、淄博市等市地已全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些市地正在试点中。
54、养老金发放方式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答:国发[1995]6号文作了如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5、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怎么回事
答:为了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基本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予调整。
56、企业或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职工养老金有什么影响
答: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后,职工养老金水平是根据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多少及职工缴费时间的长短不同取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同比例确定的。企业或职工如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就少,缴费时间就短,由此计算的养老金水平就低,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57、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的,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答: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在计算社会性、缴费性养老金时,是根据地其实施办法前的缴费年限来确定不同的计发比例的,如果单位和个人没有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将相应核减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养老金就少。因此,为使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企业过去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应及时足额补缴本息。
58、对破产企业清偿养老保险费用有哪些规定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有通知》(国发[1994]59号)指出: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3)国家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经贸委[94]财综字第101号对关于“有选择地将现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按市价转让和拍卖,在所收回的资金中优先划出一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首先应划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参加待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将划出的劳动保险费交给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划出的劳动保险费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再就业安置等。
59、什么是强制征收?我国为什么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强制征收
答: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其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强制收取。其特点为:(1)国家对社会保险立法后,制度范围内保险对象必须向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保险费。(2)社会保险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开始建立。(3)通过银行对企业等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在其银行帐户中直接扣除,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专户储存的社会保险基金项下。(4)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法规确定,不由投保人自行选取。(5)如果发生了被保险人迟缴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另征收其滞纳金。我国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用资金强制征收,则为了集中社会保险基金,以履行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职能。
60、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能否要求交回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是说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执行。这笔钱是职工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劳动者依法得到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即使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只能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退回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过,如果单位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退还,则应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处理。
61、什么是医疗保险制度
答:医疗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因疾病、负伤、生育需要治疗时,由国家社会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制度。
62、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利于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负担,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费。
(六)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原则,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要参加者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改革方案。
63、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64、什么是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其作用是什么
答:大病医疗费用统筹是一定范围内对企业职工患病的一些特定病种医疗费或一次看病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实行统一筹集、调剂、支付和管理的一种医疗保险办法。划分“大病”的界线一般是:紧急挽救、入院治疗或手术后恢复期间,月连续就医费超过一定额度的各种内脏疾病、恶性肿瘤、精神病和各种严重外伤等伤病。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一次看病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超过部分从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拨给患病职工单位。医疗费用拨付的标准不完全统一,一般是:①大病统筹拨付金额的起点为301元,超过301元的,医疗费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比例是:医疗费301-1000元拨付80%;1000-1500元拨付85%;1501-2000元拨付90%,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负担;2001元以上的按100%拨付。②医疗费在3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90%,个人负担5%,不属于大病的范围内开支的医疗费在301元以上,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90%,职工个人负担10%。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一是保证了职工的大病医疗;二是均衡了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平等竞争。更为重要的是,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将单个企业承担的风险转由参加统筹的所有企业共同分担,向医疗保险社会化迈进了一步。
65、改革后的医疗保险基金其内容是什么
答:目前我省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医疗帐户金、企业医疗调剂金(暂由企业管理支付,最终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个人帐户金、企业调剂金、医疗统筹基金)三部分。
1、个人帐户金。个人帐户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从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中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年龄或工龄分档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一般不低于企业提取医疗保险费的50%);二是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金主要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规定应支付和医疗费。个人帐户金暂由企业代为管理,逐步过渡到由社会管理。
2、企业调剂金。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作为企业的医疗调剂金。由企业调剂使用。
3、医疗统筹基金。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的20%左右,用为医疗统筹基金,缴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66、什么是个人医疗帐户?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有何作用
答:个人医疗帐户是指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与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并记在个人名下,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要的专项医疗经费。个人医疗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工作变动个人帐户随人转移。其作用是:(1)可以体现个人责任。(2)可以强化职工自我保障意识,最大限度地克服浪费。(3)可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激励机制。(4)有利于调整职工的消费结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67、什么是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答: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68、职工患病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个人是否要负担医疗费
答:我国现行的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制度只能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一些器官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须的医疗需要。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要求做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国家财力比较困难,治疗费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各方面都承受不了。因此,享受劳保医疗经费、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从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患者个人费用中开支,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三方面负担的具体比例,由各地区、各部门依照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69、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方离退休人员患病后医疗费如何支付
答:山东省的改革试点意见规定:退休人员患病后其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金支付,个人帐户金用完后,年度内医疗费的支付分段计算,医疗费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企业调剂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5%,企业调剂金支付3%,个人负担2%;1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8%,企业调剂金支付1%,个人负担1%。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年度医疗费5000元及以下的由企业调剂支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省府要求,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
70、我省企业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的地方在职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答:鲁政发[1995]97号文件规定:
在职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金中列支;个人帐户金用完后,再支出的医疗费,全年累计在年工资收入5%及以内的由本人自付。
个人帐户金用完后自付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主要从企业调剂金和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负担少部分。年度内医疗费的支付分段计算,医疗费在5000元及以内的,企业调剂金支付80-85%,个人负担10-20%;医疗费超过5000元在10000元及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0%,企业调剂金支付5%,个人负担5%;医疗费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8%,企业调剂金支付1%,个人负担1%。省府要求,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71、什么是医疗期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务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72、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与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73、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7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7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后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职工困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76、哪些人可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则上不设立个人帐户金,上述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77、平时交了医疗保险费,为什么看病时还要交医疗费
答:个人按月交的医疗保险费,是每个受保人应尽的义务,连同企业、国家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是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它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社会统筹共济原则。受保人看病时交挂号费和部分医药费,旨在增加受保人员的费用意识。目前我国经济尚不发达,为使有效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采取个人交部分医疗费的办法,以调节对医药的需求是必要的。
78、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以致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立法从社会上得以必要的物质保障的制度。
79、因病就医的挂号费、出诊费由谁负担
劳动部[1996]中劳薪字第60号,全国部工会[1996]会通字第9号《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包括分设的和独立的门诊部)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疗时,其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
。
80、职工调动工作途中患病的医疗费由谁负担
答:《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在企业间调动工作后的工资补助费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工人职员及其随行家属在到职途中患病的时候,所花的医疗费用,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办理。
81、营养滋补药品费用由谁负担
劳动部[1996]中劳薪字第60号、全国总工会[1996]会通字第9号《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保健室(站)医疗时,需要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包括药用食品)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
82、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是怎样划定的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97]卫计字第637号《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对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是这样规定的:(1)、下列范围的药品不论单方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等;
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等;
蛤土蟆(油)、龟灵集、首乌廷寿丹、定坤丹、蜂蜜(配制丸药除外)等;
人参鹿茸丸、参茸卫生丸、参茸丸、三肾丸(粉)、人参膏(露、糖浆、酊、精)、全鹿丸、参茸精、鹿茸精以及人参、鹿茸为主要成分的制剂;
各种药酒以及各种水果膏剂和各类滋补膏剂,如秋梨膏、桑椹膏(蜜)、西瓜膏、枇杷膏、党参膏、桂圆膏、八珍膏等;
各种补汁(露、酊、糖浆),如葡萄糖补汁、安度补汁、单糖浆、卵磷脂糖浆、舒干糖浆、灵芝糖浆等;
口服葡萄糖、各种鱼肝油(治疗夜盲症、肺结核、佝偻病除外)、玉米油、维他麦精、蜂皇精、蜂王浆、王浆蜜、蜂乳胶丸等;
三磷酸腺甘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浓淡力维隆、水解胎胞糖浆、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等;
(2)、下列范围的药品,单味使用应按自费处理,困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
三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球、鹿角胶、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厦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等。
(3)、上述一、二类范围的药品,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人员,可以在公费中报销。对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直接引起的疾病,所需费用
报销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酌定。
83、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区别
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自愿性、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即被保人因遭遇外来突然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或因而残废、死亡时,依照合同契约条款的规定,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保险期多为一年,保险费多以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规定十分具体,交费与给付均依具体规定的险情、伤情而定。保险金只有在规定的意外事故发生后的时间内(例如三月、半年),才予给付,过期不予给付,并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保险费全由投保人负担,国家不给补贴,属金融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具社会保险职能。工伤社会保险,实行“无过失赔偿”或“无责任赔偿”原则,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保险待遇相当优厚,它实行“差别费率制”和“伤残等级制”,始终把坚持“大数法则”统筹基金、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放在首位,具有很强的保障性,是实现工伤预防、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4、企业职工是否工伤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是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的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5、职工因工制作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86、企业职工困工负伤致残的,怎样安置?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答:(一)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与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个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对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87、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作轻便工作后没有降低原来工资的,发不发因工残废补助费
答: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作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88、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负伤处理
答: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后,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可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
89、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时,能否享受因工待遇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困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时,不能享受因工待遇。
90、因工完全致残职工因病死亡能否按因工处理?
答: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1982]劳险字1号《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还是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则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91、因战因公伤残军人转入地方工作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是否按工伤待遇处理?
答:根据民优发(1991)7号文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工资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处理。
92、职工公出乘本单位汽车肇事死亡的怎么处理?
答: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函[1983]47号《关于职工乘坐本单位汽车发生伤亡事故善后处理的复函》答复:关于职工乘坐本单位汽车外出执行任务发生翻车事故死亡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仍按全总保险部1980年险字302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按因工死亡待遇,不再发给补偿费。
93、什么是职工病?职工患职业病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在立法意义上,职工病有一定的范围,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是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职业病,指的就是法定职业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要转院治疗的,需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对于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的费用,按因工负伤的办法由单位行政报销。
9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发现的职业病如何处理
答:卫生部1987年有关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年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消者,应由单位过去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95、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间的生活保险待遇。
96、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由产假、假期工资、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组成。
(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两个月。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于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期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假期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服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分娩时,其检查费、手续费、接生费、住院费和非自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97、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保险有何关系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育保险必须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制约。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我国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对晚婚晚育以及生育一个孩子的女职工,规定了一些奖励办法;对不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规定了一些处罚办法。
98、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怎样处理
答:国家劳动总局(1982)劳险字2号《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99、对保胎休息和病假期超过6个月的女职工的待遇怎样确定
答:国空劳动总局[1982]劳险字第2号《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报销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报销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报销费。
100、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其所在单位应给哪些待遇
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处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