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纳入招标拍卖的范围?

2003年12月31日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改后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包括市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用途的,以及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房地产后改变为新建六类项目用途的。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除外。
  在《办法》施行前,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开发,计划分期批复”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办理了第一期用地续且签订出让合同的,在申请办理分期开发用地手续时,按《办法》施行前的出让办法执行。
  在《办法》施行前,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统征基地“1.5万亩”、市统征基地“2万亩”范围内的土地,原建设单位在办妥规划、计划手续后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按《办法》施行前的出让办法执行。
  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但尚未取得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经市计委、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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