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涉外文化交流项目?

2003年12月31日



    办理涉外文化交流项目须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一、 资质要求
    涉外文化交流项目按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分为两大类。营业性涉外文化交流项目须由具备二类以上(含二类)文化经纪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其中,直接引进的国(境)外营业性文化交流项目和派出国(境)外营业性文化交流项目须由一类文化经纪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非营业性涉外文化交流项目,除具备二类以上(含二类)文化经纪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以办理外,承担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机构、团体和文化艺术院团以及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均可办理。
二、 申报手续
    具备以上资质或条件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本市机构、团体、文化艺术院团、单位等可直接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申报,但该机构、团体、文化艺术院团和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时,除提交项目申报请示件外,还需提供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与外方签定的项目意向书或外方委托书、授权书或邀请函,外方机构介绍、节目单和节目内容、主要演职员介绍、图片、录像等。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三、 审批时限
    原则上,我局对请示事项明确、材料齐全的一般涉外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对经我局初审同意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文化部审批的项目,具体审批时限应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文化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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