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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牌产品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推荐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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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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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其申报产品及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注册登记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产品商标;
2.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3.产品品种、规格较齐全、适销对路,出口创汇、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并不断完善的质量体系;
5.企业已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并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6.企业已形成良好的质量文化与社会形象。
二、凡申报产品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推荐范围: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
2.在两年内,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
3.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准产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4.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申报程序
申请填表——部门受理——市名牌办初审——产品专业组评审——有关部门核审——市名牌办汇总提出预推荐名牌——市场评估——综合评价提交推荐名牌——名牌推荐委员会审定批准——公布
办理部门:市名牌办 办理地点:长乐路1227号11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00) 电 话:5404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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