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事项的授权决定
索取号 TA0310000-2007-004
产生日期 2007-8-16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处理 授权 决定
内容描述 关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事项的授权决定

金府发〔2007〕164号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现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金山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权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担任,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必要时,金山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章)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