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TH4305000-2008-001
产生日期 2008-1-23 关键词 经济管理 农村土地 资金补贴 转发 通知
内容描述 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金府办〔200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房地局制订的《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完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资金补贴标准,规范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各镇对土地整理、复垦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实现本区“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35号),结合金山区土地整理、复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补贴资金的主要类别及标准
  凡通过金山区土地整理验收小组验收,符合土地整理标准的,按以下资金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一)对农田区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每亩补贴14000元。推土面积不到新增耕地面积4倍的,按不足部分的实际面积每亩减350元。推土面积在新增耕地面积4-8倍之间的,补贴不增减。推土面积超过新增耕地面积8倍的,按超过部分的实际面积,每亩增加补贴350元。
  (二)对废弃的宅基地、仓库场地、工矿用地等进行复垦利用的土地复垦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每亩补贴6000元。
  (三)在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中,经计划批准需拆除零星建筑物、构筑物的,补贴标准参照征地财物及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土地整理、复垦计划批准实施筑路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
  (五)按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总补贴资金的6%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运作中的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规划编制、组织协调、竣工验收等各项支出。

  三、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
  土地整理、复垦补贴资金主要来源是耕地开垦费和其他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
  (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1、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整理、复垦计划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首次支付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补贴资金的40%。
  2、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经区土地整理验收小组验收通过,支付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补贴资金的40%。
  3、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经市房地局确认并出具“新增耕地确认书”后,支付剩余的20%。
  (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三专”制度,即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和专人管理。财政、土地等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本年度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全部完成后,由财政、土地等部门对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其他
  (一)为提高各镇(金山工业区)对土地整理、复垦的积极性,实行新增耕地奖励办法,对获得新增耕地的镇每亩奖励2000元,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
  (二)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金府办[2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