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民生]区司法部门出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2008年7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进行一审民事和行政诉讼时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6月24日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进行一审民事和行政诉讼时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与金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经共同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做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首先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获准的,法院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明笔录。如果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法院认为需要给予法律援助的,可作出书面意见,三日内函告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给予法律援助。

  第二条 法院依据《司法救助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当事人依据法院准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规定案由的,一般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以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三条 当事人以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一般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以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视情准许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而不要求受援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五条 法院对涉老、弱、病、残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优先立案、审理、执行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六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法院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对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用计算。

  第七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受援案件当事人的稳定工作,及时向审判人员反映案件相关信息,见证法院的留置送达工作。

  第八条 实施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出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司法救助的情形时,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均应当在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撤销司法救助决定的当日函告对方,对方相应作出撤销或终止的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要求给予司法救助的,由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后提出司法救助的由各审判业务庭办理,立案庭负责汇总,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条 法院和司法局建立联络员制度,每月沟通一次情况,解决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衔接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交流、总结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实务研讨活动。

  本意见修改、补充应由法院和司法局共同协商。日常工作由法院立案庭和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本意见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司法救助的条件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司法救助的条件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12、矛盾较激烈的群体纠纷一方的当事人,确有一定的经济困难,坚持要求司法救助的;

  1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14、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15、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二、提出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应提交由所在街镇、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2、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镇、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1)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对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3、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附件二

  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2、本人及其家属经济状况符合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定、履行、变更、接触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以下证明及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的,代为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3、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5、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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